中共宿州市委:
共青团宿州市第三次代表大会于2010年10月召开,至今将近五年。五年来,在市委和团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较好地发挥了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按照团章第二十条“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的规定,拟于今年召开共青团宿州市第四次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共青团宿州市第四次代表大会拟于2015年第四季度在宿城召开,会期两天。
二、大会的主要任务和议程
主要任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团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总结我市第三次团代会以来的工作,安排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共青团工作,选举共青团宿州市第四届委员会,进一步团结带领全市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四个宿州”贡献青春力量。
主要议程:听取和审议共青团宿州市第三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共青团宿州市第四届委员会。
三、大会的代表构成和规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和《共青团安徽省委关于团代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出席市第四次团代会的代表为239名。代表构成按照团员人数的分布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代表中团的专职干部不超过50%;党员一般不超过60%;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代表人选应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女代表人选不少于25%;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代表平均年龄不超过28周岁,25周岁以下的代表不低于30%。代表人选应是共青团员(包括保留团籍的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另外,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团市委同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四、代表产生的办法
代表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各有关团委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召开团代会、代表会议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应多于代表分配名额的20%,选举方式为差额选举。选举产生的出席市第四次团代会的代表最后提交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
五、共青团宿州市第四届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和《共青团安徽省委关于团代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第四届委员会拟由49人组成,其中委员33人,候补委员16人,委员中团的专职工作者占70%左右。
第四届委员会拟设常务委员会委员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人。根据有关规定,常委会由团的专职干部组成。
第四届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由第三届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党、团组织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市委和团省委同意后,交本次团代会选举产生。第四届委员会委员、常委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0%。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六、关于县区团委和市直各基层团组织进行如期换届的工作要求
根据团章第二十条“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的规定,我市各县区团委任期届满未召开团代会的,应以共青团宿州市第四次代表大会的召开为契机,筹备召开团代会,完成换届工作任务并选举产生出席市第四次团代会的代表,加强组织建设,推进工作开展。县区团代会的召开和换届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同级党委和团市委的指导下进行,于2015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市直各基层团组织要按照团章“基层团组织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的要求,如期召开团代会,完成换届工作任务,不断增强基层团的工作活力,为推进全市共青团事业科学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七、大会的组织领导
共青团宿州市第四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全市广大团员青年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共青团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标志。为保证市第四次团代会能按时胜利召开,建议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共青团换届和团代会筹备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帮助共青团做好代表的推选工作,按照要求,把思想政治素质高、团员青年拥护、有广泛代表性、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代表推选出来;要积极协助共青团做好大会的组织、宣传、后勤等各项会务工作,确保大会顺利召开。
(二)各县区党委要重视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力度,结合共青团的工作需要和特点,配齐配强县区团的领导班子。
(三)市第四次团代会所需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请市财政核拨。县区团代会召开需要的经费,请所在地党委和有关部门根据大会的规模和实际需要给予解决。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共青团宿州市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