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团委、教育(体)局、少工委,市直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激励引导广大少先队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记住要求、心有榜样、从小做起、接受帮助”16字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少工委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宿州市“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优秀留守未成年人(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通过选树典型,引导少年儿童互相学习,自我教育,向全社会展示新时期少年儿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少先队事业所取得的新成绩;激励广大少先队工作者为加强和改进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进一步促进少先队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不断优化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
二、评选条件
(一)全市“优秀少先队员”:
1、年龄在6-14周岁之间的小学、初级中学的少先队员;
2、思想纯洁,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有朴素感情,热爱队集体,模范遵守队章,积极参加队的活动;
3、在争当“红领巾心向党”活动中表现突出;
4、有爱心、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和劳动意识、科学意识,在学校、家庭、社会日常表现好;
5、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兴趣爱好广泛,努力锻炼增强体魄,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6、近2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少先队员或为我市赢得荣誉、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的少先队员。
(二)全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
1、连续从事少先队工作3年以上的少先队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2年以上的志愿辅导员;
2、政治坚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先队工作,能够认识和把握少先队组织属性,履行新时期少先队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组织开展“红领巾心向党”系列活动;
3、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专业化本领,有突出的少先队工作经验和少先队理论成果,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
4、志愿辅导员要热心少先队工作,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志愿奉献精神,在与少先队工作密切相关的某一方面(或领域)有一定专长或影响力,主动支持参与少先队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是少先队员的良师益友;
5、近2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三)全市“优秀留守未成年人(进城务工子女)”:
1、父母均在外或在宿城务工的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少年儿童。
2、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成就事业、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并把这种理想化作日常的具体行动。
3、知荣明耻、勤奋好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能从一言一行、点滴小事做起。
4、爱亲人、爱同学、爱集体、爱自然、爱劳动,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5、在家庭中有较强的自立意识和自理能力,尊重父母或他人的劳动,积极帮助代管家长做力所能及的劳动。
6、性格开朗活泼,积极与他人沟通,关爱他人,能够帮助其他“留守未成年人(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处处为“留守未成年人(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做表率。
三、评选办法
1、各县(区)及有关单位按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在基层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候选人,经公示后上报市少工委办公室。
2、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少工委对各单位上报的评选候选人进行审核,确认表彰人选,经公示后,在“六一”节前后进行表彰。
3、各单位必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所有候选人材料整理后形成汇总表统一报市少工委办公室,联系人:刘媛媛,联系电话:3037803。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材料包括:
(1)候选人推荐表1份(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2)1000字以内的主要事迹材料和3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各1份。候选人事迹材料和事迹简介经本人签字、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县级团委、教育局、少工委复审盖章,方为有效。
四、评选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发动。各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少工委要高度重视,要本着对少先队事业全面发展、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评选工作,广泛发动少先队员、少先队集体积极参与。
(二)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各单位要保证评选表彰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民主参与,实事求是,严格考察,逐级申报,推荐单位负责人要对被推荐人及其事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结合评选开展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少先队工作氛围。
附件:1.宿州市“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优秀留守未成年人(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名额分配表
共青团宿州市委员会
宿州市教育局
少先队宿州市工作委员会
2015年3月17日